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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一般规定
11.1.1 电气设备的选择应与屠宰和分割车间内各不同建筑环境分类和食品卫生要求相适应。
11.1.2 电气线路穿越保温材料敷设时应采取防止产生冷桥的措施。
11.1.3 屠宰与分割车间应设应急广播。
11.1.4 当速冻装置间内设有氨直接蒸发的冻结装置时,应在室内明显部位和室外出口处的上方安装声光警报装置,在冻结装置的进出料口处上方均应安装氨气浓度传感器。当氨气浓度达到100ppm~150ppm时,氨气浓度报警控制器发出的报警信号,作为联动触发信号应能自动启动事故排风机、紧急停止冻结装置运行,并应启动声光警报装置。氨气浓度报警控制器发出的报警信息应传送至相关制冷机房控制室显示、报警。氨气浓度报警装置应有备用电源。速冻装置间内事故排风机电源应按其所在屠宰与分割车间最高负荷等级要求供电.事故排风机的过载保护应作用于信号报警而不是直接停风机。
11.1.5 屠宰与分割车间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1.2 配 电
11.2.1 屠宰与分割车间的供电负荷级别和供电方式,应根据工艺要求、生产规模、产品质量和卫生、安全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
11.2.2 屠宰与分割车间的配电装置宜集中布置在专用的电气室中。当不设专用电气室时,配电装置宜布置在干燥场所。
11.2.3 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电器回路应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
11.2.4 屠宰与分割车间多水潮湿场所和待宰间等处应采用局部等电位联结或辅助等电位联结。
11.2.5 屠宰与分割车间的闷顶(技术夹层)内宜设有检修用电源。
11.3 照 明
11.3.1 屠宰与分割车间照明方式宜采用分区一般照明与局部照明相结合的照明方式。屠宰与分割车间照明标准值不宜低于表
11.3.1 的规定,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11.3.1的规定。
表11.3.1 屠宰与分割车间照明标准值和功率密度限值
11.3.2 屠宰与分割车间宜设置备用照明。备用照明应满足所需场所或部位活动的最低照度值,但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
11.3.3 屠宰与分割车间应设置疏散照明。
11.3.4 屠宰与分割车间的闷顶(技术夹层)内宜设置巡视用照明。
本文摘自众星建筑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