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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一般规定
10.1.1 供暖与空气调节系统的冷源与热源应根据能源条件、能源价格、节能和环保等要求,经技术经济分析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宜采用市政或区域热网提供的热源。
2. 自建锅炉房的锅炉台数不宜少于2台。
3. 低温空调系统冷源,宜根据气象条件、制冷工艺系统的特点及食品工艺的要求,经综合分析确定。
10.1.2 分割车间、包装间及其他低温空调场所,当冷源采用乙二醇水溶液为载冷剂时,夏季供液温度宜取-3℃~0℃,冬季供液温度不宜高于40℃。
10.1.3 分割车间、包装间及其他低温或高湿空调场所,室内明装的空调末端设备应选用不锈钢外壳的产品。
10.1.4 车间生产时常开的门,当其两侧温差超过15℃时,宜设置空气幕或透明软帘。
10.1.5 室内温度低于0℃的房间,应采取地面防冻措施。
10.2 供 暖
10.2.1 在严寒和寒冷地区,屠宰间、包装材料间等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宜取14℃~16℃。待宰间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宜取8℃~12℃。
10.2.2 值班供暖的房间室内计算温度宜取5℃。
10.3 通风与空调
10.3.1 空气调节系统,严禁采用氨制冷剂直接蒸发式空气降温方式。
10.3.2 分割车间和包装间等车间内的温度,应满足产品加工工艺的要求,其冬、夏季室内空调计算温度不宜高于12℃,夏季室内空调计算相对湿度不宜高于65%,冬季室内空调计算相对湿度不宜低于40%。空调房间操作区风速不宜大于0.3m/s。
10.3.3 分割车间、包装间等人员密集场所,工作人员最小新风量不应小于40m3/h。新风应根据车间内空气参数的需求进行处理,并宜采用粗效和中效两级过滤。
10.3.4 分割车间和包装间的通风系统,宜保持本车间相对于相邻的房间及室外处于正压状态。
10.3.5 冻结装置间、室内制冷工艺调节站间应设置事故排风系统,事故排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当制冷系统采用氨制冷工质时,事故风机应选用防爆型风机。
10.3.6 放血间、胴体加工间、副产品加工间应设置机械送排风系统,排风换气次数不宜小于20次/h,送风量宜按排风量的70%计算。
10.3.7 空气调节和通风系统的送风道宜设置清扫口。当采用纤维织物风道时,应满足防霉的要求。
10.3.8 屠宰间、分割间、包装间宜采取防止风口产生或滴落冷凝水的措施。
10.3.9 车间内通风系统的送风口和排风口宜设置耐腐蚀材料制作的过滤网。
10.3.10 通风设施应避免空气从非清洁作业区域流向清洁作业区域。
10.4 消防与排烟
10.4.1 室温不高于0℃的房间不应设置排烟设施。
10.4.2 其他场所或部位的防烟和排烟设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执行。
10.5 蒸汽、压缩空气、空调和供暧管道
10.5.1 蒸汽管道、空调和供暖热水管道应计算热膨胀。当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
10.5.2 蒸汽管、压缩空气管、空调和供暖管道必须穿过防火墙时,在管道穿过处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并应在管道穿墙处一侧设置固定支架,使管道可向墙的两侧伸缩。
10.5.3 蒸汽管道和供暖热水管道应对固定支架所承受的推力进行计算,防止固定支架产生位移或对建筑物、构筑物产生破坏。
本文摘自众星建筑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