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本网发布项目信息请先注册成企业会员;
2、项目内容请发到专用邮箱内,邮件主题请注明“项目招商”,我们会在24小时内审核并发布在本网上;
咨询电话:15000821357/15026458986(同微信号)
联系人:陈诚 先生
专用邮箱:291005212@qq.com
8月23日,云南临沧边境管理支队对外通报称:该支队芒卡边境派出所5天内连续查获4起走私案件,累计查获走私活牛40头,案值32万元,抓获违法嫌疑人6人。
8月18日至22日,芒卡边境派出所在工作中连续接到线索:有人拉走私牛入境。18日7时许,民警在重点路段开展巡逻时,在辖区某岔路口树林内查获3头活牛;当日14时许,民警前往边境巡逻道进行巡逻,在树林里发现一批活牛,共计10头。19日20时许,民警接报后立即在主干道设卡堵截嫌疑车辆,25分钟后将可疑车辆拦停,当场从货车车厢内查获活牛8头,抓获违法嫌疑人1名。
22日凌晨4时许,该所南腊警务室接报:有多辆可疑车辆往孟定方向驶去,民警立即前往设卡拦截。一小时后,民警在219国道成功拦截3辆可疑车辆,并当场从货车车厢内查获活体牛共计19头,抓获违法嫌疑人5名。据调查,40头活牛均无国内合法手续。
目前,4起案件均已移交有关部门办理。
警方提醒: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犯罪对象包括两类:
1.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即国家对其进出口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的货物、物品,如烟、酒、汽车、摩托车、电视机、电冰箱、计算器、个人电脑、外币及有价证券、通信保密机、无线电收发报机、贵重中药材及其成药等。
2.国家不禁止、不限制进出口但应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如服装、精矿、海蛰、淡水鱼、虾、土特产品等出口物品;陶瓷、塑料、化妆品、玻璃制品、造纸原料等进口物品。
本文转载于:临沧边境管理支队